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劉佳鑫 被告 林昭翰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昭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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