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46079號債權人 林碧鳳 即英泰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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