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4樓被上訴人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