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550號債權人 謝豐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安陳建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依和解書所載債務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佰萬元整,其餘請求拋棄,且並未載明約定清償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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