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債權人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 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或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如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請明確釋明請求之依據。
㈡請補正債務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旭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及釋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