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503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旭閔 、 徐竹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依狀附證物借款人姓名為 張世昌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