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88,027元正未給付,其中85,780元為本金;1,64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101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20,326元正未給付,其中20,124元為本金;2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101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33,927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6元為本金;57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99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174,6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2,667元為本金;1,66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170,667元正未給付,其中169,134元為本金;749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周素貞於民國102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累計149,617元正未給付,其中146,828元為本金;2,005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1%│││85780││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1%│││20124││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1%│││32566││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72667││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169134││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周素貞│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1%│││146828││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