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丙○○
乙○○被告海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619元{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依其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為本金800,00
0元、利息192,219元(以利率5%計,自93年3月1日起計至聲請強制執行當日即97年12月18日止,共1754日)、及執行費6,
400元,共計998,619元,即800,000+192,219+6,400=998,6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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