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各罪,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4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88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及本院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又向本院聲請本件減刑,自屬重複聲請,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