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 趙長貴 被告 趙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