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7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岳興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刑法廢除連續犯規定後,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均改依數罪併罰論處,為免過度處罰,定應執行刑不應評價不足,亦不可過度評價,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亦即比例原則之要求;又法院對於刑之酌定,屬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拘束,在法律尚有其外部界線與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後者則為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有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因此,數罪併罰案件,刑之酌定固屬得自由裁量事項,但仍應受上述各原則拘束。本件抗告人所犯均為加重詐欺案件,犯罪時間緊密,犯後坦承犯行,僅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故受有刑度加倍增高之不利益,本件附表編號1-28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3年,依此比例計算,平均每罪為1.29個月,依此比例,受刑人所犯35罪其應執行刑應為3年9月,較為公允。故懇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罪,罪質均相同,再減低應執行刑刑度,以利受刑人自新,並早日出獄照顧年邁雙親,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8所示犯行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定應執行3年確定;編號29-35則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408號判決定應執行2年2月確定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
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各罪刑期全部加總為有期徒刑51年4月,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28罪,前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29-35所示7罪,亦經該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月確定等情後,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已於單罪最長期者(有期徒刑1年
6月)以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30年上限及前述已定之應執行刑加總之刑度(3年與2年2月,合計5年2月)以下定之,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且衡諸抗告人各罪刑期加總為51年4月,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亦無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失之過重之情,其裁量權行使適法而無不當,於法尚無違誤。雖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未比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平均每罪1.29個月之比例定應執行刑,應有不當,惟定應執行刑時,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且在罪數甚多之犯罪,平均之各罪刑度,本會有較輕之情形,無視行為人各罪最質、相互關係及對社會所生危害,僅以該平均刑度作為定應執行刑依據,亦非妥適。故抗告意旨以上述理由,比附前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之各罪平均刑度,據以指摘原裁定過重云云,應不可採。
四、審酌抗告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詐騙款項轉交詐騙集團,共計犯35罪,對被害民眾財產、社會秩序與信任所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因此,抗告人所犯罪數有35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其中犯罪態樣及罪質雖相同,然其所犯之加重詐欺罪,其犯罪惡性及情節均非輕,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原審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法理,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既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部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尚無不當。抗告意旨以前述理由指摘原審裁定所定執行刑已違背內部界限、比例原則、罰責相當原則而定刑過重,請求再從輕酌定其應執行刑,使其得早日執行完畢,奉養雙親云云,自非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①105年9月9日中午12│①105年9月18日晚上7│①105年8月8日下午2時│①105年9月9日晚上10│①105年9月5日中午12││犯罪日期│時51分許│時40分許│49分許│時46分許│時24分許│││②105年9月9日中午12│②105年9月18日晚上7│②105年8月8日下午2時│②105年9月9日晚上10│②105年9月5日中午12│││時52分許│時40分許│50分許│時47分許│時24分許││││③105年9月18日晚上7││③105年9月9日晚上11│③105年9月5日中午12││││時41分許││時25分許│時25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6│7│8│9│10│├────────┼──────────┼──────────┼──────────┼──────────┼──────────┤│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①105年9月7日上午10│①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①105年8月24日晚上9│①105年9月7日晚上11│①105年9月8日晚上9時││犯罪日期│時57分許│1分許│時1分許│時45分許│14分許│││②105年9月9日上午11│②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②105年9月7日晚上11│②105年9月8日晚上9時│││時許│2分許││時46分許│14分許││││③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③105年9月8日凌晨0時│③105年9月8日晚上9時││││3分許││4分許│24分許││││④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④105年9月8日凌晨0時│④105年9月8日晚上9時││││4分許││5分許│34分許││││⑤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⑤105年9月8日晚上9時││││5分許│││35分許││││⑥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⑥105年9月8日晚上9時││││5分許│││36分許││││⑦105年9月7日下午2時│││⑦105年9月8日晚上9時││││9分許│││47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1│12│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①105年9月18日凌晨0│①105年8月8日下午3時│①105年8月25日凌晨0│①105年8月23日晚上10│①105年9月20日晚上9││犯罪日期│時51分許│19分許│時5分許│時37分許│時15分許│││②105年9月18日凌晨0│②105年8月8日下午3時││②105年8月23日晚上10│②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51分許│20分許││時38分許│時16分許││││③105年8月8日下午3時│││③105年9月20日晚上9││││21分許│││時16分許│││││││④105年9月21日凌晨0│││││││時58分許│││││││⑤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26分許│││││││⑥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26分許│││││││⑦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27分許│││││││⑧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48分許│││││││⑨105年9月20日晚上9│││││││時49分許│││││││⑩105年9月20日晚上10│││││││時許│││││││⑪105年9月20日晚上10│││││││時1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6│17│18│19│20│├────────┼──────────┼──────────┼──────────┼──────────┼──────────┤│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①105年9月21日晚上9│①105年7月11日中午12│①105年7月11日中午12│①105年8月24日晚上6│①105年9月6日晚上8時││犯罪日期│時1分許│時25分許│時44分許│時42分許│34分許│││②105年9月21日晚上9│②105年7月11日中午12│②105年7月11日中午12││②105年9月6日晚上8時│││時10分許│時25分許│時45分許││35分許│││③105年9月21日晚上9││││③105年9月6日晚上8時│││時11分許││││45分許│││④105年9月21日晚上9││││④105年9月6日晚上8時│││時12分許││││45分許│││⑤105年9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21│22│23│24│2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①105年9月9日凌晨0時│①105年9月10日凌晨0│①105年9月19日晚上8│①105年9月21日晚上8│①105年9月10日凌晨0││犯罪日期│55分許│時33分許│時36分許│時17分許│時3分許││││②105年9月10日凌晨0│②105年9月20日凌晨0│②105年9月21日晚上8│││││時33分許│時38分許│時18分許│││││③105年9月10日凌晨0││③105年9月21日晚上8│││││時56分許││時22分許│││││④105年9月10日凌晨0│││││││時57分許│││││││⑤105年9月10日凌晨0│││││││時57分許│││││││⑥105年9月10日凌晨0│││││││時58分許│││││││⑦105年9月10日凌晨0│││││││時59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26│27│28│29│30│├────────┼──────────┼──────────┼──────────┼──────────┼──────────┤│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①105年9月20日下午5│①105年9月20日凌晨0│①105年9月23日晚上9│①105年8月1日晚上10│①105年8月27日晚上10││犯罪日期│時21分許│時6分許│時1分許後某時│時22分後某時│時6分至7分許│││②105年9月20日下午5│②105年9月20日凌晨0││②105年8月2日凌晨0時││││時22分許│時7分許││13分後某時││││③105年9月20日下午5│③105年9月20日凌晨0││③105年8月2日凌晨0時││││時23分許│時7分許││16分後某時││││④105年9月20日下午5│④105年9月20日凌晨0││④105年8月2日凌晨0時││││時24分許│時8分許││16分後某時││││⑤105年9月20日下午5│⑤105年9月20日凌晨0││││││時25分許│時9分許││││││⑥105年9月20日下午5│││││││時26分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5年度偵字第7333、802│5年度偵字第7333、80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8241、8419、8420│8、8241、8419、8420│6年度偵字第1389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8493、8569、8570、│、8493、8569、8570、││││││8649、8655號│8649、86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6月9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75號│││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106年度執字第3499│②附表編號29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號│字第4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31│32│33│34│3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①105年8月27日晚上10│①105年9月6日晚上7時│①105年9月6日下午6時│①105年9月9日晚上10│①105年9月19日上午11││犯罪日期│許│15分許│27至28分許│時32至33分許│時40分許│││②105年8月27日晚上10│││││││時6分至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6年度偵字第274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75號│││②附表編號29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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