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陳董玉蘭 被告 郭訂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該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9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據此計算至本裁定做成之日止,其本金及利息合計應為,2,138萬7,945元【計算式:本金:1,200萬元+利息:1200萬元×0.05×15年+1200萬元×0.05×236/365年=1,200萬元+9,38萬7,945元=2,138萬7,94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8萬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0,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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