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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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和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凃和億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昕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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