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告 郭秋梅 被告 謝政修
劉玉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邱」梅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秋」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即將原告郭「邱」梅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秋」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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