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承緯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承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立有規定。經查被告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營偵字第1312號、偵字第181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6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偵查卷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為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為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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