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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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18號原告 林國成 被告 蔡美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捌拾伍萬肆仟
陸佰元,應繳裁判費伍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送達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