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文慧 被告 林凔淵
張竹芳 張敬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苗簡字第830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