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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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丁○○
居CornerStreet00&000,SangkatWa
&ZZZZ;0001ReederRd.RichmondB.C.V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657,59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20,657,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62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