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尤浩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尤浩文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尤浩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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