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巷00○0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法扶 律師)關係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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