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266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5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有期徒刑2年6月,亦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0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相近,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侵害法益屬性相同、犯罪行為態樣及手段等一切狀況,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順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凌晨2時50│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7日│││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年度偵字第16721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482號│││年度執字第4731號│(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編號4-8,應執行3年2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2日│105年1月5日│104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7227號等│年度偵字第401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易字第12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106年度易字第12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79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編號4-8,應執行3年2月)│187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1日│104年12月5日至同年月7│104年12月13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4357號│年度偵字第29442號│年度偵字第2944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70號│││年度執字第2546號│(編號11-13,應執行1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4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9442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5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230號│││6870號(編號11-13,應執│(編號14-16,應執行1年8月)│││行1年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編號│16│1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2日│105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3251號│年度偵字第179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8年度訴字第25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9年1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46號│108年度訴字第25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7日│109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30號(編號14-16,應│3266號│││執行1年8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82號││││(編號1-16,應執行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