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8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同)99年4月3日將部分資產(含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所得主張之一切權利)、負債及營業讓與聲請人(即概括承受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業奉聲請人之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9年2月5日以金管銀控字第09800625230號函核准在案,並經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9年4月3日公告在經濟日報第D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經合法移轉為聲請人所有,合先敘明。
(二)緣借款人甲○○於84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整,約定91年6月7日清償,利息採基動計息方式即按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借款人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或有其他債務不能履行之虞時,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除應依約償還積欠本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嗣借戶到期無法清償,經以增補契約書展延借款到期日至104年6月7日,利息改依指數型房貸利率機動調整(現為年息4.485%)。
(三)詎料,借款人除部分清償外,計尚欠本金1,489,164元整,利息亦僅繳至99年3月7日即未再繳納,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依約借款人自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全部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速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謹狀此致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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