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徐瑋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ꆼ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ꆼ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ꆼ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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