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道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有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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