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吳婉甄 原告與被告 陳錦登 即雲海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