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原告 林昕 原告與被告 何玉碧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