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 曾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譽庭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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