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8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6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