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王秀梅 住○○市○區○○里00鄰○○路0巷00○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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