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42號

原告 王瑋啟

被告 劉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