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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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提出「民事抗告狀」,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内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驳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