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元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元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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