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第329號第384號原告 林鈺芬
何玉盆 宋淑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治銘 被告 陳家輝
曾翊豪 余欣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智仁
黃純怡 被告 陳昱穎
陳勇勳 周士凱 蔡鎮峰 上列被告陳家輝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4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