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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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鄭學倫 即 翁漢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