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王震球 即 王樹芳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