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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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慧娟 即 林啓琮 之繼承人000000代理人 吳奕璇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