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原告 謝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