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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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萬自立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燕如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冠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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