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萬自立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燕如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