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福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周怡穎 被告 王大進 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