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添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進添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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