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5年度簡字第18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五年九月中旬某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