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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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福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陳福良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多次竊盜前科,甫於民國98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復為本件犯行,核其犯罪目的、手段、方法均相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11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嗣因被告提起上訴,已於100年3月23日提解送上訴而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非受本院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