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84號原告 王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英 、 王阿欵 、 王瑞福 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