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廖倚慧
廖偉智 被告 廖禹淳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10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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