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永宗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被告陳永宗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害人之指述與卷內相關簡訊、照片內容,被告所犯恐嚇、妨害秘密犯行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未居住宜蘭縣○○鄉○○村○○街○○巷○號1樓戶籍地,現時之住所亦無法提供,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