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43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詠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人印章之聲請狀,及記載委任人姓名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違約金之確切金額為何,並應記載新台幣幾元。
三、債務人楊詠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