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寬常 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SOMJANTHA,MANOWAN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未敘明請求金額為多少?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