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燁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731151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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