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芊陵(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17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芊陵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因與告訴人 林東茂 有財務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美工刀架在告訴人頸部並割傷脖子,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撕裂傷約4公分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陳芊陵嗣於112年7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