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87號聲請人 陳金環
李旻鎮 共同代理人 張德銘 律師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23號)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裁全字第42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查復函各1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